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,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,加强和规范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,根据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实际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,按照既满足工作需要又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,制定本试行标准。
一、适用范围
本标准所称公立医院,指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(市、区)政府举办的公益性非营利医疗事业单位,包括综合医院、中医院、妇幼保健院、专科医院等(以下简称公立医院),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它公共卫生事业单位。
二、机构设置
公立医院内设科室分为临床诊疗科室和综合科室两类,其设置要充分体现临床诊疗服务功能,实现精简统一效能。
临床诊疗科室。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,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,同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。
综合科室。非临床诊疗科室统称为综合科室,包括行政管理、后勤服务等科室。其设置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,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,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。具体标准是:综合医院不超过13个,中医院不超过11个,妇幼保健院不超过8个,专科医院不超过6个。
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,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。
三、人员编制
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按照床位数的一定比例,结合公立医院的规模、业务量、辐射人口等因素核定,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85%,专科医院可放宽至80%。各县(市、区)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核定的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额内,预留5%—10%用于引进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。
人员编制暂按以下标准具体核定:
(一)综合医院。总体暂按核定床位数的0.9—1.3倍核定,其中实际开放床位数小于核定床位数的,暂按核定床位数的0.9—1.1倍核定。
(二)中医院。总体暂按核定床位数的1—1.4倍核定,其中实际开放床位数小于核定床位数的,暂按核定床位数的1—1.2倍核定。
(三)妇幼保健院。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暂按辖区人口的1/15000左右核定;其他人员编制总体暂按核定床位数的0.6—1倍核定,其中实际开放床位数小于核定床位数的,暂按核定床位数的0.6—0.8倍核定。
(四)专科医院。总体暂按核定床位数的1.2—1.6倍核定,其中实际开放床位数小于核定床位数的,暂按核定床位数的1.2—1.4倍核定。
四、领导职数
公立医院部门领导职数的具体标准是:
综合医院。核定床位数在500张以下的,一般不超过5名;核定床位数在800张以上的,一般不超过7名。
中医院、妇幼保健院、专科医院一般不超过5名。
公立医院纪检(监察)机构、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,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配备。
公立医院内设科室中层领导职数由县(市、区)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公立医院实际核定。
五、其他事项
公立医院床位数的核定及实际开放床位数的认定,由卫生部门按规定权限会同同级机构编制、财政部门确定。
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由县(市、区)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、财政部门进行核定,报市(州)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后实施,原则上每3年重新核定一次。
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、分类管理,积极探索用编核准制、备案制和编制管理实名制有机结合的编制管理新机制,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,努力实现管好编制和用活编制的有机结合,妥善处理好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促进事业发展的关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