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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
时间:2013-07-19 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

  关于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

  市直各部门,各事业单位:

  为加强事业单位监管,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于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全市事业单位进行年检。现就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一、年检范围

  凡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、领取全国统一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且有效期截止2012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,均属于2012年度事业单位年检范围。

  二、年检提交材料

  1、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》(一式二份,可在http://www.hbcz.gov.cn/420582/lm2/lm5/2008-10-10-188709.shtml下载);

  2、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正本和副本;

  3、2012年末的资产负债表、收入支出表或损益表(两表均需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);

  4、业务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事业单位,提供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。

  三、年检程序

  1、年检事业单位按照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要求,对照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》填写说明进行全面自查,完整填写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》,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。

  2、各事业单位举办单位(主管部门)对所属事业单位填写的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》及相关材料认真核查,由相关负责人签署“情况属实”的意见,并签名、加盖举办单位公章、注明日期。

  3、年检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的《年检时间安排表》(附后)的约定时间,将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》及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正、副本等材料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。

  4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审查情况,对事业单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,并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,在其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正、副本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,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3月31日。

  5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,依照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作出处理。

  四、有关事项

  1、事业单位涉及登记项目变更的,需先办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,再办理年检手续。

  2、凡需年检的事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检,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,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、暂扣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及其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、撤销登记并收缴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及单位印章等处罚。

  3、2013年3月31日年检截止后,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度检验标识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一律无效。

  4、年检事业单位在报送年检材料时,请一并提交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》的电子版(可加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群107593580在线传送,联系人:吴学华、电话:13972550863、3222097)。

  5、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》的纸质材料请采用一张A3纸双面打印,或者用两张A4纸双面打印。

  6、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年检督办和核查,确保事业单位年检工作有序开展,提高事业单位年检工作质量。

  7、对未按要求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,我办将报市委、市政府“两办”督查室予以通报。

  附一: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》填写说明

  附二:年检时间安排表

  中共当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

2013年1月10日

联系地址: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 邮政编码:444100
电话:0717-3222097 传真:0717-3222097 电子邮件:zgdyswbb@163.com 投稿邮箱:zgdyswbb@163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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